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門:
《吳忠市市設行政職權事項(第三批)》已經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予公布,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吳忠市市設行政職權事項(第三批)
??????????????????????????????????????????????????????吳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吳忠市市設行政職權事項(第三批)
(補充依據7項)
序號 | 職權 類型 | 職權名稱 | 職權 編碼 | 職權依據 | 行使 層級 | 行使 部門 | 備注 |
1 | 行政許可 | 供熱經營許可證核發 | 【政府規章】《吳忠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2023年) 第十四條設立供熱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穩定的熱源;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且與供熱規模相適應的供熱設施; (三)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條件的經營場所; (四)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 (五)有相應從業資格的供熱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服務規范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供熱單位取得供熱經營許可證后,方可從事供熱經營活動。 本辦法實施前設立的供熱單位符合前款規定的,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核發供熱經營許可證。供熱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四年。 | 設區的市 縣級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 ||
2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有關建設項目規劃條件和審批的規劃建設方案建設停車場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吳忠市停車場條例》(2023年)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餐飲商業街區、居民住宅區等建設項目,以及實施舊城改造和城市更新項目,應當按照有關建設項目規劃條件和審批的規劃建設方案建設停車場。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未按照有關建設項目規劃條件和審批的規劃建設方案建設停車場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會同具有規劃執法職能的部門責令限期補建,按照每停車泊位處建設造價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 設區的市 縣級 | 自然資源 部門 | 已納入綜合執法范圍的,由綜合執法部門行使。 | |
3 | 行政處罰 | 對沒有經營資格違規收取停車費用的處罰 | 【地方性法規】《吳忠市停車場條例》(2023年)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設置、撤除公共停車場或者停車泊位; (二)擅自設置地樁、地鎖、錐筒、圍欄立柱等障礙物占用公共停車泊位; (三)沒有經營資格違規收取停車費用;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沒有經營資格違規收取停車費用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 設區的市 縣級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 ||
4 | 行政處罰 | 對熱源單位向供熱單位提供的熱源負荷不符合供熱質量要求,造成供熱質量不合格的處罰 | 【政府規章】《吳忠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2023年) 第三十八條熱源單位向供熱單位提供的熱源負荷不符合供熱質量要求,造成供熱質量不合格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設區的市 縣級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 已納入綜合執法范圍的,由綜合執法部門行使。 | |
5 | 行政處罰 | 對供熱單位未在供熱期間公開便民服務電話或者安排工作人員二十四小時值班的處罰 | 【政府規章】《吳忠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2023年) 第四十條供熱單位未在供熱期間公開便民服務電話或者安排工作人員二十四小時值班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設區的市 縣級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 已納入綜合執法范圍的,由綜合執法部門行使。 | |
6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移動、覆蓋、拆除、損壞供熱設施和供熱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在供熱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距離范圍內從事危害供熱設施安全行為的處罰 | 【政府規章】《吳忠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2023年) 第四十二條擅自移動、覆蓋、拆除、損壞供熱設施和供熱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在供熱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安全保護距離范圍內從事危害供熱設施安全行為的,由供熱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設區的市 縣級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 已納入綜合執法范圍的,由綜合執法部門行使。 | |
7 | 其他類 | 供熱單位申請停暖核準 | 【政府規章】《吳忠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2023年) 第二十條供熱單位不得擅自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經營活動。確需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熱經營活動的,供熱單位應當在供熱前六個月向供熱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供熱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 | 設區的市 縣級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
吳忠市市設行政職權事項(第三批)
(新增8項)
序號 | 職權 類型 | 職權名稱 | 職權 編碼 | 職權依據 | 行使 層級 | 行使 部門 | 備注 |
1 | 行政處罰 | 對開辦公共停車場和向社會提供經營服務的專用停車場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備案的處罰 | 02C0016000 | 【地方性法規】《吳忠市停車場條例》(2023年) 第二十二條公共停車場、向社會提供停車服務的專用停車場的經營者,應當在辦理完相關手續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具體備案辦法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法制定。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開辦公共停車場和向社會提供經營服務的專用停車場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備案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對停車場經營者或者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 設區的市 縣級 | 城市管理 部門 | |
2 | 行政處罰 | 對在道路外擅自設置、撤除公共停車場或者停車泊位,或者擅自設置地樁、地鎖、錐筒、圍欄立柱等障礙物占用公共停車泊位的處罰 | 02C0017000 | 【地方性法規】《吳忠市停車場條例》(2023年) 第三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設置、撤除公共停車場或者停車泊位; (二)擅自設置地樁、地鎖、錐筒、圍欄立柱等障礙物占用公共停車泊位; (三)沒有經營資格違規收取停車費用;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在道路外擅自設置、撤除公共停車場或者停車泊位,或者擅自設置地樁、地鎖、錐筒、圍欄立柱等障礙物占用公共停車泊位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 設區的市 縣級 | 城市管理 部門 | |
3 | 行政檢查 | 對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停放的監督檢查 | 06C0001000 | 【地方性法規】《吳忠市停車場條例》(2023年) 第三十五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停放的監督管理。 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劃定區域整齊停放,不得影響行人或者車輛正常通行、影響市容環境或者妨礙市政設施的正常運行及維護。 | 設區的市 縣級 | 城市管理 部門 | |
4 | 行政檢查 | 對停車場的監督檢查 | 06C0002000 | 【地方性法規】《吳忠市停車場條例》(2023年) 第三十六條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停車場的日常監管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停車場建設管理監督檢查聯動機制,開展停車場建設管理突出問題整治。 | 設區的市 縣級 | 城市管理 部門 | |
5 | 行政檢查 | 對供熱用熱情況的監督檢查 | 06C0003000 | 【政府規章】《吳忠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2023年) 第十六條第三款 供熱主管部門對供熱用熱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熱源企業與供熱單位熱力合同的履行及供熱質量、投訴處理、用戶滿意度、供熱工程與配套建設、設施搶修維修等進行監督管理和綜合評價,并向社會公布供熱質量綜合評價結果。 | 設區的市 縣級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 |
6 | 行政檢查 | 對海綿城市工程建設全過程和運行維護的監督檢查 | 06C0004000 | 【政府規章】《吳忠市海綿城市建設管理辦法》(2023年)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依照職責實施以下監督措施: (一)對海綿城市工程建設全過程和運行維護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制定海綿城市項目運行維護管理制度和規程; | 設區的市 縣級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 |
7 | 其他 類 | 小型停車設施項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停車設施項目備案 | 10C0001000 | 【地方性法規】《吳忠市停車場條例》(2023年) 第十一條停車場建設應當遵循基本建設程序。 公共停車場建設按照相關規定簡化審批手續,對小型停車設施項目和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停車設施項目實行備案制。 | 設區的市 縣級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 城市管理 部門 |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停車設施項目備案;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停車設施項目備案。 |
8 | 其他 類 | 公共停車場、向社會提供停車服務的專用停車場經營備案 | 10C0002000 | 【地方性法規】《吳忠市停車場條例》(2023年) 第二十二條公共停車場、向社會提供停車服務的專用停車場的經營者,應當在辦理完相關手續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具體備案辦法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依法制定。 | 設區的市 縣級 | 城市管理 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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